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行业共享

行业共享

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三)

发布时间:2015-08-19 10:02:09     分享到: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要求,以及山西省晋建质函〔2014〕358号《专项治理工作通知》的要求。对新建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治理重点有十个方面,本文介绍外窗渗漏、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渗漏、屋面渗漏专项治理技术措施;

一、  外窗渗漏

(一)表现形式

外窗框周边易出现渗水;组合窗的拼接处易出现渗水。

(二)主要治理措施

1.1   外窗制作前必须对洞口尺寸逐一校核,保证门窗框与墙体间有适合的间隙;外窗进场后应对其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及抗风压性能进行复验。

1.2   窗下框应采用固定片法安装固定, 严禁用长脚膨胀螺栓穿透型材固定门窗框。固定片宜为镀锌铁片,镀锌铁片厚度不小于1.5mm,固定点间距:转角处180mm,框边处不大于500mm。窗侧面及顶面打孔后工艺孔冒安装前应用密封胶封严。

1.3   窗框与结构墙体间应施打聚氨酯发泡胶,发泡前应清理干净,发泡胶应连续施打,一次成形,填充饱满。

1.4   外窗框四周密封胶应采用中性硅酮密封胶,密封胶应在外墙粉刷涂料前完成,打胶要保证基层干燥,无裂纹、气泡,转角处平顺、严密。

1.5   外窗台上应做出向外的流水斜坡,坡度不小于10%,内窗台应高于外窗台10mm。窗楣上应做鹰嘴或滴水槽。

1.6   组合外窗的拼樘料应采用套插或搭接连接,并应伸入上下基层不应少于15mm。拼接时应带胶拼接,外缝采用硅酮密封胶密封。

1.7   外窗排水孔位置、数量、规格应根据窗型设置,满足排水要求。

1.8   外窗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外窗现场淋水见证检验,并形成记录。

二、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渗漏

(一)表现形式

管根、墙根、板底等部位易出现渗漏。 

(二)主要治理措施

2.1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楼板混凝土应一次浇筑,振捣密实。楼板四周应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止水台,高度不小于120mm,且应与楼板同时浇筑。

2.2   防水层应沿墙四周上返,高出地面不小于300mm。管道根部、转角处、墙根部位应做防水附加层。

2.3   管道穿过楼板的洞口处封堵时应支设模板,将孔洞周围浇水湿润,用高于原设计强度一个等级的防渗混凝土分两次进行浇灌、捣实。管道穿楼板处宜采用止水节施工法。

2.4   对于沿地面敷设的给水、采暖管道,在进入有水房间处,应沿有水房间隔墙外侧抬高至防水层上反高度以上后,再穿过隔墙进入卫生间,避免破坏防水层。

2.5   地漏安装的标高应比地面最低处低5mm,地漏四周用密封材料封堵严密。门口处地面标高应低于相邻无防水要求房间的地面不小于20mm。

2.6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内穿过楼板的管道根部应设置阻水台,且阻水台不应直接做在地面面层上。阻水台高度应提前预留,保证高出成品地面20mm。有套管的,必须保证套管高度满足上口高出成品地面20mm。

2.7   防水层上施工找平层或面层时应做好成品保护,防止破坏防水层。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应做二次蓄水试验,即防水隔离层施工完成时一次,工程竣工验收时一次,蓄水时间不少于24小时,蓄水高度不少于20-30mm,并形成记录。

三、屋面渗漏 

(一)表现形式

屋面细部处理不规范,易产生漏水、渗水。

(二)主要治理措施

3.1   不得擅自改变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材料,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图审机构审核批准,图纸设计中应明确节点细部做法。

3.2   屋面防水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防水队伍施工,施工前应进行图纸会审,掌握细部构造及有关技术要求。

3.3   卷材防水屋面基层与女儿墙、山墙、天窗壁、变形缝、烟(井)道等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和基层转角处,找平层均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应符合规范要求。

3.4   卷材防水在天沟、檐沟与屋面交接处、泛水、阴阳角等部位,应做防水附加层;附加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

3.5   天沟、檐沟、檐口、泛水和立面卷材收头的端部应裁齐,塞入预留凹槽内,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最大钉距不应大于450mm,并用密封材料嵌填封严。

3.6   伸出屋面的管道、井(烟)道、设备底座及高出屋面的结构处应用柔性防水材料做泛水,其高度不小于250mm;管道底部应做防水台,防水层收头处应箍紧,并用密封材料封口。

3.7   屋面水落口周围直径500㎜范围内应设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水落口,水落口处防水层应伸入水落口内部不应小于50㎜,并用防水材料密封。 

3.8   刚性防水层与基层、刚性保护层与柔性防水层之间应做隔离层。屋面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分隔缝间距不宜大于4.0m。

3.9   屋面太阳能、消防等设施、设备、管道安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破坏防水层。

3.10   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做蓄水检验,蓄水时间不少于24小时,蓄水最浅处不少于30mm;坡屋面应做淋水检验,淋水时间不少于2小时。

微信官方网

COPYRIGHT 2012 山西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晋ICP备20003744号 晋公网安备 14010902000689号 技术支持:山西诚泰集团信息产业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