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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物业收费将规范 电梯运行费制定合理差价

发布时间:2015-08-19 08:24:53     分享到:
   从2015年7月1日起,山西省将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进行规范。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保障性住房小区的认定由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电梯运行费和中央空调收费可以列入物业服务成本,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一并考虑,也可以单独制定收费标准。电梯运行费应区别不同楼层及使用情况,制定合理差价。物业服务采用IC卡等各种智能卡管理的,在同一小区内应尽可能采用一卡管理,一卡多用,智能卡费用均应包含在物业服务成本中,发卡时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卡费和押金。更不得通过采用多卡管理强制收费或变相乱收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严禁通过代收费用强制捆绑收费。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季、年计收,也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未办理房产证的,可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山西省要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调价机制,加强物业服务成本调查和评估工作,一般应每三年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一次成本调查和评估,并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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