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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发布时间:2020-06-08 19:34:38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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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6日14:00在集团24层会议室及长治、临汾、林州分会场召开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与分析专题培训会议。建筑公司班子成员、项目经理、质检员、资料员、财务人员、劳务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人参加了本次培训。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任润青作为培训主讲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具体解读与分析:
《条例》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读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一是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提出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
二是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三是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四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
五是强化监管手段,确保工资支付。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及房产、车辆等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读二
明确各方责任,构建共治体系
《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等责任。要求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按照与农民工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明确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查处有关案件职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欠薪案件;明确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相应职责。
坚持问题导向 打造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绿色通道”
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建筑市场秩序和施工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规定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建设单位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规定推行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等。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等。
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扎紧不敢欠 不能欠的制度笼子
事前预防上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部门之间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共享。
事中监管上要求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依法查询单位金融账户和房产、车辆等情况。
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建设导致欠薪的,发生法定情形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三
《条例》坚持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主体。同时,专门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作出特别规定,通过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全链条治理欠薪问题。此外,还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加大联合惩处力度,细化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打造监管闭环,加强监督监察,形成治欠合力。
《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体系、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惩处有力的执法机制,推动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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