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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保证工期计划和工程质量

发布时间:2020-05-22 10:22:42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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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6日14:00-16:00在集团24层会议室及各公司、各项目部分会场召开了疫情期间工程索赔、计划(预算)专题培训会议。集团市场创新管理部、各公司财务部长、业务经理、预算员参加了本次会议。蔡志松总作为培训主讲人从以下四个方面做了具体讲解:
一、关于规范编制集团月计划(预算)
各公司及项目要重视每次的经营分析会,着重解决会议提出的问题,要对生产、经营、材料等形成系统的分析,严格按照公司制度执行。各公司财务部长、项目分管会计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按时填报,项目会计要做好与预算、保管等人的进度及材料跟踪,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二、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
(一)施工工期
1.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未复工,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山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冬季停工不计算在顺延工期内。
2.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已复工或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已复工,施工时必须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施工,严格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因此发生的疫情防护措施费以及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的变化,发承包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依照我省关于疫情防控分区和分级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计取:
低风险区每人每天30元,中风险区每人每天35元,较高风险区每人每天40元,高风险每人每天50元。该费用只计取税金。
因发包方提出复工要求的,承包方人员复工返岗时,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及抵达工地后按规定采取隔离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应以实结算。
2.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未复工或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尊重实际情况,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方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强化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管理工作。密切关注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化,加强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及发布工作,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
要求建筑公司各项目严格统计人员进场时间,做好工作日志的记录。特别注意春节期间值班及留守勘察人员的索赔资料的补充工作。切实做好项目人员“五合一”人数统计。防疫物资发票“六合一”,集团与各公司做好合同的补充工作,为开具发票做好支撑,宏泰源贸易公司配合收集证据进行疫情期间索赔工作。
三、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
2020年3月10日三级响应起,将“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的计取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不再按照疫情防控高、中、低风险区计取。
四、关于因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相关索赔
(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法律性质属于不可抗力
理论上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这种异常的事件应当认定是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二)、建议承包人积极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或申请工期顺延,做好索赔管理工作
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由施工单位承担。在新型肺炎疫情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建议承包人各项目根据项目所属地防控疫情要求、各项目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步骤及时会同监理人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以及造成损失的证据,说明不可抗力引起阻碍的详细情况,及时、认真、仔细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并特别注意每个步骤的时效及行为要求。
五、关于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会上,蔡总要求各公司各项目部预算员回到项目要做好传达工作,必要时开会研究讨论并执行。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的实际管理者,要有大局意识,有管理意识,依法依规维护我方的各项权益。组织好疫情期间这项证据的收集存档工作,在政府的支持下合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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