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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国家新政策 加强安全生产意识

发布时间:2019-09-19 08:54:13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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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14日15点在和平小区项目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关于近期国家出台新政策的学习会。集团副总蔡志松作为会议主讲人,为在场的每位员工讲解、剖析了国家最新政策,让大家规范工作,保证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一、自9月1日起工程建设领域多项规定正式实施
         1、部分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中明确,自9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
         企业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在线申报”栏目,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对本企业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
         2、《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施行
        我国首部职称评审工作的法律性文件——《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44条,明确了职称评审管理的主要规定和程序,对职称评审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关于评审:
a、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b、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c、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d、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e、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省人社厅相关人士介绍,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能力、成就的等级称号,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级别。“职称评审不仅与专业技术人员收入有关,与其聘用、考核和晋升,也有一定关系”。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
应急管理部发文,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改部分与建筑行业息息相关的有:
         施工企业不用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可根据自身需要进行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
         施工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6省市迎来第二批安全大检查
         住建部发布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9月份将开展对第二批16个省份的检查,山西省包含在内。检查内容的主要内容包括:a、建筑市场;b、工程质量安全;c、建筑节能。
         二、国家机关/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1.5倍利息
         9月4日,工信部发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资金困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承担支付义务。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作为发包人的,承包人拖欠款项时,发包人在核实情况后要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
         4、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严重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
         7、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受理相关投诉。被投诉人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三、住建部通知:工程造价又多了一笔费用
         住建部发布通知,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工地和道路扬尘进行了细化管控!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局、绿化市容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充分认识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重要性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为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作出贡献。
         2、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法依规强化监管,严格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
         3、积极采取施工工地防尘降尘措施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规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巡查抽查,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提高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水平。
         4、积极推进道路扬尘管控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扬尘管控工作,采取有效的降尘及防尘措施,降低道路扬尘。
         5、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系统谋划、统筹部署,健全保障举措,增强整体性和协同性,有力提升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能力。
         四、防范经营风险
         总投资达1.37亿元的道路即将迎来竣工通车,却被查出串通招投标。15日,泰顺县公安局通报了一起特大串通投标案的破获始末,目前罗某、何某等5名涉案人员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移送至泰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串通投标罪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的行为:
         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这里,须区分这样几个概念:投标报价、标底和标价。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价位。
         本次培训,使每位参会人员了解了国家政策新动态,更深的了解了生产安全、经营安全,有利于公司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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